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石吉高速公路护栏工程钢材调差的批复
石吉项目办:
你办《关于石吉高速项目护栏工程钢材调差的请示》(赣石吉字[2010]35号)收悉,经2010年6月7日厅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交通建设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有关规定,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石吉高速项目护栏工程合同已约定不调价,应按合同履行,不予调差。
二、石吉高速护栏工程中标单位如有不履行合同行为的,应对其按合同违约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省厅将对其企业信用进行扣分。
三、未履行合同的护栏工程,由你办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下实施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