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财预[2009]6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精神,为确保各级既得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总分机构(含跨省市和省内跨市县)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预算管理有关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和预算管理办法
1、2008年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规定我省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以及省内总机构的预缴税款,仍维持原缴库级次不变。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先缴入省级金库,再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对下分配。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执行,税款缴库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涉及到的退税处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