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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个人隐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第五条 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记者以采访、调查为目的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需持新闻出版署签发的记者证和所在媒体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查询企业的名称及查询事由),经市工商局宣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对本机关所辖企业书式档案进行司法鉴定,应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委派司法鉴定人,出示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开展鉴定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送至专业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需有至少2名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随同。
  第八条 涉及机密事项的档案资料,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查询涉密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涂改、圈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摘录、复制档案,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允许。摘录、复制涉及机密事项档案资料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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