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工商发〔2010〕105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工作,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
档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