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11日-5月31日)。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动员部署。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订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督促社会单位、村庄、社区签订责任书。各系统、部门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试点培育阶段(2010年6月1日-7月31日)。各市、县(区)通过层层遴选,确定1个-2个消防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社会单位,作为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试点,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名-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0年8月1日-2012年9月30日)。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通过三年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组织对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于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