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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全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电网改造、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时,一并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建设,确保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对土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检互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2010年,提请各级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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