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依法加快修编、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加强以区、市、县三级政府公安消防队为依托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形成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动、快速运送、合力调配、密切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
4.落实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和政务督查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与所属部门、行业、系统及大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考评。
(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督促社会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和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兼职、志愿消防队或“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指导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醒目规范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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