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经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物价局联合组织人员,根据各电厂的装机容量,在年初一次性核定用电量,由白备电厂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审核收缴。
第九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治区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月底以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第十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按季支付给代征的电网企业。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自治区财政厅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五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