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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83号 2010年5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没立,征收标准按4厘/千瓦时执行。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筹集,按照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自治区全部销售电量包括自治区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自治区级电网企业销售给予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自治区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七条 自治区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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