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岗位变更和错误数据删除、系统程序修改等,由局信息处按照下列程序变更、修改:
(一)局、处领导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局信息处按照市或局相关文件变更;
(二)相关处室需变更工作人员及岗位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交人员变更名单,由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处负责变更。
(三)相关处室需进行错误数据删除或提出系统程序修改的,应书面说明删除原因或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处负责变更。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系统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实行人机联动负责制,工作人员对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负责,严守保密承诺和相关规定。若设备发生故障,相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向本单位信息管理机构报修,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行政权力网上正常运行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各处室和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他人密码登录,严禁擅自更改本机IP地址等配置和软件。
第十八条 严禁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机构要定期指导各处室、窗口,做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计算机系统的病毒查杀等安全检测,防止各类病毒、木马的传播与破坏。若发生病毒、木马引起的故障,应先停止该类计算机工作,并立即通知单位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记录,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流程时限要求及时在网上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被市催办、扣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