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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五)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六)其他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掌握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本级政府监察、信息化管理、人事、保密等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结合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检查通报和社会评议情况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本机关网站或者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尚未建立网站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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