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用于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机构改革中未被保留或者职能被调整的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网站和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等场所和设施,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政府信息申请书式样,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受理时间:
(一)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当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图片电子文件。受理申请时间自受理申请的电子邮箱收到邮件或成功提交其他电子申请的时间起计算。
(二)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受理申请时间自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起计算。
(三)当场申请的,应当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受理申请时间自收到申请书的时间起计算。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交申请人确认。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确认的时间起计算。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图片文件;
(二)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或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提供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