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2010年5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五条 教育、卫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生、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等项工作制度,明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