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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重点对本辖区内非公用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四)积极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委托检查)

  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及区县民防工程管理所(中心)应当根据市和区县民防办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协助检查)

  各区县政府根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需要,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员队伍,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员队伍的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其组织、培训和管理,由各区县民防办负责。

  各区县政府应当依托社区民防建设,充分利用民防志愿者队伍资源,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群防群治。

  第十条 (检查原则)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之间应当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书)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重要时点检查)

  遇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计划、部署,牵头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结合各联合监督检查参与部门的意见,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确定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方式、重点和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计划部署)

  市和区县民防办在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联合检查计划,报市和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区县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在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10日内,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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