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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市民防办监督检查职责)

  市民防办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牵头组织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二)协调、督促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区县民防办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实施对本市公用民防工程、大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抽查;

  (四)协调、督促、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五)建立完善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系统。

  第五条 (区县民防办监督检查职责)

  区县民防办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牵头组织区县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二)协调、督促本区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乡镇街道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用民防工程、大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

  (四)协调、督促、实施对本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五)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其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水务、安全监管、房屋管理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二)制定本部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

  (四)将本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监督检查职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明确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工作机制;

  (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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