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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是指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单独实施或者联合实施检查并作出评价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和区县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的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市和区县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的水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空间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检查。规划国土、卫生、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防部门的统一部署,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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