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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南昌港总体规划》切实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保护,依规建设

  (一)依据《总体规划》,沿赣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港口岸线和相关水域、陆域实行有效保护,依法制止规划港区(含预留港区)内一切影响港口建设和发展项目、非港口设施项目的实施,对港区内的非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港口建设的堤顶公路实行改道,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二)按照《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五桥(生米大桥-英雄大桥)以内原有老港区不再新建港口项目和码头设施,并结合沿江风光带建设,对历史老码头进行清理整顿,分时分段逐步予以迁移。

  (三)编制《南昌港集疏运一体化规划》,加快港区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对接联通,并与港口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各相关县区(开发区)和部门在规划建设水、电、路、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时,应结合港区发展需要,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为港区建设、营运创造条件。

  (四)加快南昌港锚地建设,满足船舶进出港区和锚泊需要,维护港区良好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四、分级审批,先批后用

  (一)南昌港口岸线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和《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实行省交通运输厅、国家交通运输部两级审批。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由国务院或国家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审批同意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一般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报请市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国家交通运输部报批。在未经市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自行审批或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开发使用《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及腹地使用协议。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凡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业主或单位都必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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