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的意见
(苏教〔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规划局、物价局、监察局,各直属小学、幼儿园: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行风形象。为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幼儿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现就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区)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的人口状况,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提供充足的幼教资源保障本地区3~6周岁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幼儿入托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需求。
二、各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幼儿教育的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办园比例不低于60%。要办好集体办幼儿园,每年给予集体办幼儿园一定的经费支持。要扶持民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园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切实担当起教育主管的职责,管理好每一所幼儿园,扩大优质幼教资源覆盖面,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四、幼儿园招生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的原则。小区配套幼儿园首先要满足小区内幼儿的入园需求,有余额可适度招收区外幼儿入园。
五、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当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文件规定。不得以笔试、面试和其他形式的考试作为录取的依据。
六、幼儿园招生人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大班35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中班30人,最多不得超过35人,小班25人,最多不得超过30人。
七、公办(含集体办)幼儿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通过省、市优质幼儿园验收合格的单位仍执行原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公(含集体)、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