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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第九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部门。省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及贵州省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 以省安委会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明电、会议纪要、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黔安、黔安明电、黔安纪要、黔安指令;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明电、会议纪要、隐患整改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黔安办、黔安办函、黔安办明电、黔安办纪要、黔安办隐患整改指令。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文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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