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黔安〔2010〕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经2010年5月21日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省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
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省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会议通常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会议一般由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六条 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
第七条 省安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