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路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事项完工后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路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路政许可的;
(二)超越路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路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路政许可的活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