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相关协议;更新砍伐的理由与用途。
(二)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的间距;现场平面示意图。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砍伐、补种时间。,
(六)补种措施,或补偿数额。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受 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