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及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或机具的行驶证,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技术资料。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保护公路的措施,保通措施。
(四)补偿数额。包括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补偿数额,及公路部门采取保护公路等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及包括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及载货时车货总重、轴载质量和车货总体外观照片。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及行驶路线的保通、安全保障措施。
(四)车辆行驶证。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相关协议,设置用途。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期限与进度;外观效果图;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
(四)标志设置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筑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