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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实施路政许可进行公示。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项目工程批准、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简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方案等。

  (二)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筑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三)安全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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