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
(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第十八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县道、乡道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本辖区公路上行驶的;
(三)在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路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 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交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路政许可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