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交路政〔2010〕38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