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探索土地用途调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二十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加速开展重金属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和重金属理化形态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开展示范推广。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污染治理、修复等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治理技术和设备,示范推广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和重金属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规。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九、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四)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管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