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十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企业。
(十六)建立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制度。要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含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和处置规范,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
(十七)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对农产品产地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及时掌握产地重金属污染变化趋势。完成全市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分类划分、摸清各类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产地适宜性评估,划分种植功能区,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制定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支持政策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促治”,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证金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保险工作试点。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开展相关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缴纳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