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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信委、企业。

  (十二)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当制定重点防控区域监控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监控因子的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加密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当地政府每年应定期公布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测结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纳入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特别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投入,不断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管,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督促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企业产量和生产原料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企业。

  (十四)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已上市的公司,环保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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