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严肃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国土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加大查处、纠正力度。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加强价格监管和检查。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防止房地产企业拖欠税款,从2010年起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非保障性住房恢复到2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仍暂定为3%,不再区分行政区域。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八、加强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加强住房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住房功能质量。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大小配套、专业配套统筹管理。完善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套部门联合把关机制,杜绝临时水、临时电项目交付使用,确保向购房群众交付质量合格、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住房。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
  相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准确地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