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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充分发挥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严格控制高档公寓和别墅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促进项目开工和上市,逾期未开工和未上市的,要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依法加快处置并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建设用地供应上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行与企业的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试点工作,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通过危陋房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农村示范镇、小城镇建设等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继续加快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鼓励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三、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
  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抓紧编制2010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指标要求。
  四、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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