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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本表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一)“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五)“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六)“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七)“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二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农保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二)“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本项目应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三)“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四)“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五)“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六)“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七)“基础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八)“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九)“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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