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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下设“基础养老金结余”、“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等二级科目。
  二、期末,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收入-特殊群体缴费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借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缴费补贴”、“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将“政府补贴收入-基础养老金补贴” 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基础养老金结余”, 借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结余)。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贷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基础养老金结余”,借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结余),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按费款所属期间设置“当期”、“补缴”明细科目。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科目。
  (二)收到符合条件参保农民补缴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缴)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指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
  二、本科目应根据补助项目类别设置“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助”等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中央”、“省”、“市”、“县(市、区)”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缴费补贴)和本科目(特殊群体缴费补助),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补贴),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础养老金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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