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8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9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0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1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2 404 利息收入
13 405 转移收入
14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6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17 511 转移支出
18 519 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本账户利息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地转入个人账户基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3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