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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允的新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新农保基金收支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报送单位: 月报、季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年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时,另行通知。
  (四)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
  (五)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列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今后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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