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4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农保基金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