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如何,衡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关键就是要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公共权力、公共资金、公共资源运行的各环节、全过程,不断扩大和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要求,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相关信息。
(一)依法做好公文办理阶段的公开属性界定工作。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行政公文发文办理过程相结合,是从源头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力保障,是提高行政机关透明度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流转办理过程,认真界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拟稿科室在公文拟稿时,要在公文处理标签“公开属性”栏中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暂不公开、不公开”属性,拟稿科室不能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要及时征求主管领导意见。一般来说,从公文类别、用途上区分: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内部明电、工作联系的函、涉及敏感事项的领导讲话等,暂定不主动公开。但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没有涉密内容的领导讲话应主动公开;布置工作、没有涉密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会议纪要中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在剔除保密内容后上网主动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二)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凡是
《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在审查发布政府信息时,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
《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公报等渠道及时对外发布,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同时,要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