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0〕3号)
各区物价局(办)、卫生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立医院:
为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就医者停车需要,体现公共资源的公平享受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有限的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有效利用,现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有关精神,就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创造条件,免费停车。公立医院是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医院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就医者的配套设施。各公立医院应当充分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布局调整或改扩建增配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为广大就医者提供便利。停车资源比较充足的公立医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突发性事件处置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就医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含陪护者、探视者,下同)。
二、区别情况,方便就医。对于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区别对象、考虑供求、兼顾公益、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行有别于社会停车场的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就医者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不得少于30分钟,对于需多次治疗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特殊对象应实施收费减免措施,继续保留现有各项就医者的停车优惠措施。
市区各公立医院根据停车泊位供求的实际情况,对就医者采取计次或计时等不同的收费方式,其收费总水平应当低于同一地区社会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计时收费的基本停车时段一般不少于2小时(即第一计费时段),24小时内小型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严格管理,规范行为。公立医院的停车设施属于公共资源,停车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停车收入应纳入医院其他收入,严格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医院有偿停车服务属于经营性收费行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一车一票制度,承担看管义务。
对就医者实行免费停车的医院,应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免费对象。实行有偿停车服务的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和各项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