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
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鉴于目前南昌市的停车现状,特别是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停车场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设施给予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对外经营50个以上泊位的平面式或30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但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外。
二、优惠政策
1、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凡新建停车场,所用土地可由政府统一规划,采用BOT形式运作10年以上或由市国土局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并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空闲用地兴建临时公共停车场。如新建长期公共停车场,业主方须要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BOT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政策: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9000元;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7000元;平面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5000元;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改造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3000元;凡在老城区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之内,新建立体或地下停车场每泊位加补3000元。
4、2010年至2011年间,为鼓励社会恢复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原有大型停车场,一次清理出来20个以上泊位的单位可以享受每泊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