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和监督。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建立专户管理。省、市统筹安排的养护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工程进度汇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县(区),由县(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对该专项资金负责监管。
市、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全市农村公路具有面广、线长、技术等级不高的特点,各县(区)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采取专业化养护和沿线村民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正常养护管理工作机制。
(二)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理顺管理职能,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逐步剥离县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单位的管理职能,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公开竞聘养护人员,成立养护公司,申报养护公司资质,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竞争。
(四)所有农村公路小修和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等工程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组建的养护公司,签订养护合同,建立考核机制。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
(五)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承包给沿线村民的方式,按照里程聘用专、兼职养护工,签订养护协议,规范养护标准,制订考核办法。
(六)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