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称县(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农村公路管理职能的县、区、开发区。
三、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成立相应机构,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审核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基数,审核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建立全市农村公路数据库;编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具体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在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县道小修保养;对乡、村道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