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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在交管业务窗口,公开《办法》内容和公示工作流程,公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类别和处罚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五)各县区政府要利用街办、社区、乡镇、村等基层组织,深入宣传《办法》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一)符合国家标准、已纳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管理。

  由市公安交管局发布全市非机动车登记通告,明确相关事项。

  (二)市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继续按照市政府2008年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洪府发[2008]4号)管理,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三)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湾里区范围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2010年4月30日之前购买的,办理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但不得进入市区,同时参照摩托车管理;2010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湾里区政府要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洪府发[2008]4号)发布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相关事项。

  三、加强部门协作

  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做好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登记、管理,强化源头监管,大力开展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等市场的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等行为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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