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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第178号令的规定,2010年5月1日起《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

  为使《办法》在全市家喻户晓,营造良好氛围,由市公安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普及。

  (一)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媒体新闻通告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办法》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围绕《办法》内容编写《非机动车登记上牌须知》、《安全骑行非机动车》等系列知识手册,印发一批宣传单、提示卡、宣传折页,在交管业务窗口、宣教室、电动车销售点、非机动车停放点、路面执勤执法时进行发放或赠阅。

  (三)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非机动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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