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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1、见证检验不合格的;

  2、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3、现场使用的装修防火材料与见证检验报告不一致的;

  4、无法提供相应装修防火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检验报告的。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撤换不合格的装修防火材料。

  (三)档案资料要求

  1、消防设计审核和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工程

  《告知单》应存档备查。

  2、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工程

  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检验报告)、《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未被抽查到的除外)和《抽样单》应存档备查。

  3、消防安全检查

  对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被抽查到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和《抽样单》应存档备查。

  三、检验机构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要求,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2、取得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

  3、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4、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审查。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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