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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12日 粤公通字〔201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根据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以下简称“见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见证检验的对象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防火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包括:

  1、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

  2、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

  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

  4、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

  5、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

  6、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二)抽样检验的对象: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防火材料,包括: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

  2、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B1级材料(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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