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