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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自查自纠制度,定期审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安全空白区;

  (三)制定企业对外合作、对外交流、出差、接受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涉及企业保密管理制度方面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密协议】中小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写入保密条款。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中小企业还可以与企业所涉员工签订单独的更为严格的保密条款。

  第四十四条 【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第四十五条 【培训】中小企业可以设置如下层次的知识产权内部培训:

  (一)初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对象为中小企业新员工;此外,中小企业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更新培训;

  (二)中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核心研发团队、知识产权法务部门等;

  (三)高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战略规划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高级管理团队等。

  第四十六条 【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中小企业可以银行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方式先行聘请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权向银行申请融资。

  第四十七条 【海关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中小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提交我国海关总署备案,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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