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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所称的品牌,是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等一切反映企业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符号。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

  中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研发战略,将标准化工作列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八条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小企业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准等资料,在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规定外,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以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已经存在的,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组织,以便及时获取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等信息并在该标准组织制订对本企业业务有直接影响的标准时发挥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的管理】中小企业可以设立标准化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比例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标准化的培训】中小企业可以建立标准化宣传与培训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基础知识的普及,增强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

  标准化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的补充标准化及其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 【标准联盟机制】中小企业可以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联合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致力于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密制度】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安全。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财务文档、企业高层决议等需要保密的材料设立严格的记录和妥善保存、事后查阅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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