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正确使用商标】中小企业应当正确使用商标,要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文字、图案印制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避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的改变商标文字、图案以及扩大商标使用范围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使用模式】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如下商标使用模式:
(一)单一品牌模式。产品、服务单一,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均使用同一个商标;
(二)多品牌方式。产品、服务种类较多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
(三)冠状品牌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某个市场声誉较高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并在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子商标。
第三十三条 【许可使用】结合企业实际,中小企业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商标情况,并可以借助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域名】中小企业可以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如下公司域名管理工作:
(一)注册并维护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等;
(二)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在不同的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
(三)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傍名牌域名行为等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
(四)不断提高网络风险防范能力,防止黑客入侵,维护网站安全;
(五)充分挖掘域名的商业价值。
第三十六条 【品牌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逐步建立以商标为核心,以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基础的品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