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版权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道德】侵犯版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版权,杜绝抄袭、剽窃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以防止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版权侵权以侵权人接触过被侵权的作品为前提。
第二十条 【版式统一】中小企业可以在宣传画册、信封、信笺、名片、演示文档、网站设置等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设计相对统一的版式或提供相对统一的模版,塑造优异且有特色的企业软实力。
中小企业委托他人设计前述版式或模版的,应当明确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版权产业模式】中小企业应当逐步确定版权产业发展模式,纵深挖掘版权的商业价值。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如下版权产业模式:
(一)核心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
(二)部分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
(三)发行类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是对版权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
(四)版权关联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须使用到或者部分使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 【熟悉国际规则】世界各国对版权的保护规则存有较大差异。如在一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另一国并不必然也进入公有领域,中小企业出口包含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时,应予以注意。
中小企业应当熟悉有关国家的相关版权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据固定】图片、音乐、文字作品等版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证、版权作品备案等方式对企业的版权产品进行证据固定等工作,便于中小企业处理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